第一條 福建省肝病藥物研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依托單位福建廣生堂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生堂”)聘任,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與評審機構(gòu)。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醫(yī)藥相關領域的知名同行科學家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特長將涵蓋藥學、藥物化學、藥劑學、天然藥物化學、臨床醫(yī)學、藥理學、質(zhì)量管理等不同學科領域,以保證學術委員會能從相關領域的不同學術角度對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內(nèi)容實施有效指導。學術委員會總?cè)藬?shù)不少于9人,設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由廣生堂聘任,由總經(jīng)理辦公會批準。原則上,廣生堂的委員應不超過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兩次無故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指導重點實驗室確立學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審定開放課題指南和審批開放課題申請。
(3)評議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成果。
(4)評估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的科研進展及研究成果。
(5)聽取和審議重點實驗室主任的工作報告。
(6)審查和建議重點實驗室有關的主要學術活動。
(7)通過講學、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員等多種形式支持重點實驗室的研究工作。[平其能]
(8)嚴格保密重點實驗室相關信息。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工作方式:
(1)每年召開至少1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2)學術委員會主任在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
(3)平時使用各種通訊方式與重點實驗室保持緊密聯(lián)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遇事需要形成決議時,在發(fā)揚民主、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決議以超過參加表決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為有效。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遇有學術方面的重大決策時,應報請學術委員會審議,征求學術委員會的指導意見。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為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方便,通過各種方式,為學術委員會了解重點實驗室的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應積極參與學術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工作。對因各種原因不能經(jīng)常性的參加學術委員會的工作、發(fā)揮其正常作用的成員,由室務委員會報請廣生堂總經(jīng)理辦公會和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免去其學術委員會成員資格。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室務委員會可報請廣生堂總經(jīng)理辦公會和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對學術委員會組成進行調(diào)整。
第十二條 室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學術委員會的換屆聘任推薦工作。
福建省肝病藥物研究重點實驗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